莆田市荔城区海域使用补偿标准
为推动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荔城区段)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本补偿标准是依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的规定。
一、海域补偿费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即滩涂养殖的海域补偿费按3000元/亩×1.2=3600元/亩计算。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对海域附着物、种苗、人工费用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三、渔业养殖船补偿 经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册、证件齐全且具备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条件的渔业养殖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给予补偿,按相关程序给予注销有关证件。船体由所在镇集中拆解处理。 四、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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