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的2月12日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就发布了一则通告,通告中明文指出“所有出租房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出租房屋须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才可以进行租赁业务。房东须履行对承租人的监管责任,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承租人员情况。对瞒报漏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责任。”
但是有的房东就是对通告置若罔闻,发布通告的当天就有房东因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警方处以500元的罚款!
2月16日,在排查过程中涵东派出所查处1起,江口边防派出所查处2起,三江口边防派出所查处2起,违法行为人陈某丕(男,69岁)、吴某英(女,45岁)、黄某金(女,72岁)、陈某云(女,50岁,三江口镇人)、李某兰(女,45岁,三江口镇人)因在出租房屋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月18日摸底排查中,涵西派出所查处2起,三江口派出所查处1起,三江口边防派出所查处2起,白塘派出所查处1起,违法行为人黄某瑞(男,65岁,三江口镇人)和李某师(男,51岁,白塘镇人)、刘某应(男,50岁,涵东街道人)、曾某勇(男,48岁,荔城区人)、李某钗(女,59岁,三江口镇人)因在出租房屋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月28日,江口派出所查处2起,国欢派出所查处3起,白塘派出所查处1起,违法行为人余某兴(男,46岁,江口镇人)、翁某高(男,71岁,福清人)、许某熊(男,46岁,国欢镇人)、陈某星(男,65岁,国欢镇人)、林某庆(男,70岁,国欢镇人)等人因在出租房屋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而江口派出所在排查过程中结合辖区人口结构特点,着力提高出租房自主申报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和成效,开设“出租房管理”微信号,生成二维码建立“出租房标识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发挥功能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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