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好心”抓贼,竟是自导自演的“一出好戏”】
2019年7月的一天,家住仙游枫亭的陈先生满脸慌张地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他辛辛苦苦赚来并存放在家中的5万元现金当天下午不翼而飞。陪同他一起报案的是他的侄女小陈和侄媳妇小石,原来当天是小陈和小石发现陈先生家失窃的。作为最早发现案发现场的重要证人,两人陪同陈先生一同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希望能够早日破案。
贼影重重,神秘盗贼入室行窃
原来陈先生以及小陈、小石三人不仅是亲戚,连住宅都建在一起,所以三家又都是邻居。其中侄女小陈和陈先生家关系更近一些,且经常会到陈先生家串门,为了出入方便以及防止忘带钥匙等,除家里人外陈先生还把自己家的钥匙多放了一份在侄女小陈处备用。
案发当天上午陈先生一家因故早早都外出了,无人在家。上午10点左右,侄女小陈想要借用陈先生家的卫生间,便带上钥匙过来。可是她试了几下发现钥匙插进去后却无法转动,站在楼下叫也无人应答。
侄媳妇小石听到动静也走了过来,在知道事情原委后换成她用钥匙开门,经过一番倒腾,大门终于打开了。
小陈怀疑陈先生家是不是遭窃了才导致大门被破坏难打开,于是叫上小石一起进门查看是否有小偷。经过一番查找并没有发现小偷,也没有发现有财物被盗的痕迹。随后两人很快就离开了陈先生家。当天14时许侄媳妇小石在自己家窗边发现陈先生家二楼的窗帘在动,好像有小偷在偷东西。
她马上找到侄女小陈把看到的情况说了一下,两人就又用备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去查看,随后确信这次是真的遭窃了。
贼喊抓贼,侄媳妇竟是罪魁祸首
两人虽然没有发现小偷,但是陈先生家一楼的衣柜、卧室和二楼的房间等多处地方,都有财物被翻动的迹象。看到满地乱扔的衣服和其他东西,两人判断小偷得手后已经逃走了。于是赶紧联系陈先生一家人回家清点损失情况。经过清点,发现陈先生藏在二楼卧室衣柜里的5万元现金被偷了,随后就发生了本文开头三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一幕。从派出所出来后,陈先生开始细细回想整个事情的经过,想到了本案中的蹊跷之处。
根据侄女小陈的说法,上午10点多她因为大门很难打开从而怀疑陈先生家中被盗,随后叫上了小石一起进屋排除了被盗的情况。而仅仅过了几个钟头,14时许就发现家中真的被盗了。
这究竟是现实版的“狼来了”的故事还是有人借着上午10点多的事件在借题发挥?联想到侄媳妇小石不久前因为欠债刚刚找自己借了钱的情况,陈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他把相关人员都叫上一起讨论。经过家族内的沟通和讨论,侄媳妇小石终于承认了盗窃5万元现金的事实。
天网恢恢,为贪念招来牢狱之灾
原来,当天一开始小石并无盗窃的念头,但是当上午10点多小陈找到她,说怀疑陈先生家被盗时小石就动起了歪念头。小石想到自己家中尚欠的许多外债,想到正好可以趁此机会进屋行窃,然后把罪行推到小陈口中那个怀疑的“小偷”身上。当天下午13时许,她来到陈先生家发现大门没有锁,在确定家中无人之后就进了房间。然后她根据自己平时了解到的陈先生一家的习惯,开始在各个卧室的衣柜内寻找财物,随后顺利在二楼发现了5万元现金。
得手后她又想到如果直接离去而家中又如此整洁,那么明确的作案目标便会让陈先生怀疑是熟人作案。于是她就故意把房间内衣柜、抽屉中的财物翻找出来并随意丢弃,造成是外来小偷入室行窃翻找财物的假象。
在做完上述事项后,她才揣着5万元现金返回家中。在这之后,为了能够再降低自己被怀疑的概率,她故意以自己看到陈先生家二楼窗帘在动怀疑有人盗窃为借口,找到小陈并再次返回案发现场,意图造成自己是第一时间发现作案经过的重要证人这一假象从而顺利脱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是关于盗窃罪的一般规定,总共有五种入罪情形,即需要对实施上述五种行为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①数额较大②多次盗窃③入户盗窃④携带凶器盗窃⑤扒窃。具体来说:
①数额较大是指行为人盗窃所得财物的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以及我省的具体情况,在福建省内盗窃价值3000元以上的财物就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多次盗窃是指在二年内实施盗窃三次以上的,无论盗窃的是何种财物、数额多少等,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以及正常的生活产生了侵害,为了保护广大民众最基本的安全感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人,无论盗窃的是何种财物、数额多少等,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④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因为携带凶器盗窃,对被害人以及社会秩序产生了现实上的重大威胁,因此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法律同样规定无论盗窃的是何种财物、数额多少等,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该种情形常见于公共场所,且盗窃的财物一般是被害人贴身存放的财物,因此扒窃同样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侵害,所以我国法律同样规定无论盗窃的是何种财物、数额多少等,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中,小石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第①、③两项情形的规定,因此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决定以盗窃罪对小石提起公诉。在此也正告那些不法之徒,无论是再周密的作案策划和作案后的掩饰,都难免在案发现场以及作案逻辑中遗留下漏洞,有道是天网虽恢恢,终是疏而不漏。
来源:莆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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