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班线客车、火车、出租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商场、港口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1月19日后自湖北省或经湖北省境内入莆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接触人员,不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登记报告,不按规定执行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谎报瞒报有关信息的;
四、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特别是对于承租人系从湖北省或经湖北省境内入莆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接触人员,不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居)登记报告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拒不执行“三个严禁”(严禁聚餐、聚会、聚集活动)要求,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七、拒不执行各级防控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明知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在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甚至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十、逃避车辆、人员身份核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或交通部门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十一、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二、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四、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莆田市公安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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