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当前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办公和基地建设 (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市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鼓励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自用。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北岸和湄洲岛的企业,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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