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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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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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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9 08: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高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呈报〈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请示》(荔北政〔2018〕24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请你镇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建设用地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莆田市荔城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
  
  海堤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保证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18]2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安置区建设等工作,简称为征迁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国土部门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方案)第十八、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补偿项目]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第五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
  
  房屋征迁补偿费+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见附件7)结合成新评估及耐用年限(见附件8、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10.jpg

  第六条   [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本细则附件6及附件12标准补偿。
  
  第七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1、征收各类土地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2、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补偿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3、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
  
  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用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九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多层安置房暂定为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自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本条前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下的另外50%部分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600元/㎡。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方式]
  
  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旧房补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款的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600元/㎡。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600元/㎡。
  
  (二)货币安置方式:
  
  选择全部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1800元/㎡计算。
  
  其他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但不享受货币作价补偿金。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600元/㎡。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结合方式的每户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用于产权置换的并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面积比例高于可安置合法面积60%的(含60%),还可享受另行鼓励货币补偿奖励金500元/㎡。
  
  2.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安置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1800元/㎡的作价补偿金。
  
  3.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不予产权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1800元/㎡,不享受另行货币1000元/㎡的奖励金。
  
  第十三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建在本村(埕头村安置房位于埕头中心小学北侧、埕前村安置房位于省道201线北侧、前亭村安置房位于前亭村村部北侧、冲沁村安置房位于冲沁村海闸西侧),具体位置详见安置区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2.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3.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及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十八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分户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①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②独生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同户安置,不予另立分户。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不予改名分户。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5.特殊人群安置: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6.两证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埕前多层安置房2309元/㎡、前亭多层安置房2298元/㎡、冲沁多层安置房2171元/㎡、埕头多层安置房2329元/㎡,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第十五条  [工具间申购办法]

  1.工具间申购办法:被征迁人选择申购工具间的面积计入安置面积。
  
  被征迁人选择申购工具间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上的,可选择申购工具间二间;在80㎡以上不足120㎡的,可选择申购工具间一间;在50㎡以上不足80㎡的本村之内没有别处住宅的,可选择二类工具间或三类一间。②选择申购工具间的,结合安置房安排一并安置,原则上按“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方法执行(工具间的面积以规划设计为准),工具间数量有限,申购完为止。③工具间市场价:埕前、前亭、冲沁村一类工具间2692元/㎡、二类工具间2325元/㎡;埕头一类工具间2985元/㎡、二类工具间2443元/㎡。
  
  2.安置区工具间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3.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等面积申购价格(包括超面积部分的市场让利价)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第十六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1)在第一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5天内)或提前签约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300元/㎡,商业用房奖励400元/㎡。
  
  (2)在第二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6天至第7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200元/㎡,商业用房奖励300元/㎡。
  
  (3)在第三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8天至第9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100元/㎡,商业用房奖励200元/㎡。
  
  (4)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5)超过上述三个阶段期限签约的或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奖励金。
  
  (6)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及安置标准适用本细则;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房屋补偿费除按莆建房[2010]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补偿(2480×成新度)元/㎡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3000元/㎡计算。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审批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期间的“两违”建筑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390元/㎡、砖混290元/㎡、砖木190元/㎡。
  
  2、2009年3月27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被征迁人如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适当予以70-120元/㎡(根据房屋的结构性质)的按时签约奖励。
  
  第二十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如征迁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被征迁人。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以及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在指挥部通知回迁交房时一次性结算给征迁人。
  
  3、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按已审批的总平和建筑方案的面积计算,回迁结算时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
  
  4、回迁交房时间: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指挥部通知的回迁时间为准;在通知回迁后,征迁人不再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形]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各征迁小组收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征迁安置指挥部审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征迁安置指挥部。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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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好还是安置房补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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