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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享受同等权利。如所售楼盘确因企业征信问题等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张贴该楼盘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公示,并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他付款方式。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条件而拒绝公积金贷款的,经住建和公积金部门联合核查属实的,暂停其网上合同签约备案等业务,并将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在售楼盘封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按揭贷款准入手续。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人、股东的征信问题或企业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原因造成无法准入的,原已签约使用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可选择退房或其他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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