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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工程纠纷中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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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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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0: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某建材公司给某某集团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建筑材料,某某集团公司主张工程已转包给梁某某,某某建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的项目章系梁某某伪造的且某某集团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拒绝支付货款,应当由梁某某支付货款。为此,某某建材公司委托了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为某某建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项目章的“使用真实性”及签字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某集团是否为买卖合同相对一方。朱琦菡律师在主张货款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结算单》上的项目章真实性不是某某建材公司的审查义务,即使某某集团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项目章与案件中的项目章并不一致,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2、某某集团公司与梁某某之间的仅是内部承包关系且梁某某并没有施工资质,某某集团公司对于梁某某使用印章的情况存在审查义务,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3、案件中的项目章在某某集团公司与其承建工程的发包方的签证单中频繁使用,可以认定梁某某对该项目章的“使用”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某某集团公司承担;4、某某集团公司系某某建材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实际使用人。

实务中,法院对于工程项目章与备案章不一致的,不一定直接认定为无效,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案件中,朱琦菡律师对于其主张的货款申请法院调取了涉案工程的《签证单》印章使用情况、同系列案件中某某集团公司使用印章的情况等,法院在多类证据下最终采信了朱琦菡律师的观点,判定某某集团公司应直接支付某某建材公司拖欠的货款。某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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