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查封、扣押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下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被涵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将查封的车辆交付涵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责令以下被执行人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下述被查封车辆交付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逾期未交付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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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的。(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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