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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涵江区HG挂-2017-04号地块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涵土〔2017〕10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你局《关于涵江区HG挂-2017-04号地块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涵国土资〔2017〕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涵江区2016年度第10批次建设用地中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93011.42平方米(位置详见红线图),宗地编号:HG挂-2017-04号。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粮食仓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算起。 三、该地块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出让规划条件按《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出具涵江区PH-1615地块出让规划条件的通知》(莆规涵〔2017〕18号)要求执行。 四、该地块以净地条件有偿挂牌出让,出让的起始价按照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12号以不低于22.3万元/亩原则确定。上述地价含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管理费、开发费(不含填土平整费)及失地农民保障费。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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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涵江区PH-1615地块出让规划条件的通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你单位申请出具涵江区PH-1615地块出让规划条件的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地块的出让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一、用地情况 涵江区PH-1615地块位于莆田市涵江滨海产业新区内,北至规划排洪河道绿带,东为空地,西至规划临江路绿带,南为现状水塘,用地面积约139.6亩(注:实测用地范围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用地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勘测为准)。 二、规划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粮食仓库)。 三、主要规划指标 根据《莆田市涵江区350303-30单元PH-1615地块控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具体规划指标如下: 1、0.6≤容积率≤3.0; 2、建筑系数≥30%; 3、10%≤绿地率≤20%; 4、建筑层数≥4层(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 5、建筑限高24米; 6、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 7、地块出入口:规划临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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