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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福建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3〕77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区建筑业,优化产业结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发展战略,把建筑业作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柱来抓,坚持以建筑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全面提升本区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活力,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我区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建筑企业在市内市场份额,力争我区建筑业产值2017年达到168亿元,2020年达到230亿元。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资质提升,增项兼营,多方位扩展经营领域,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由区住建局牵头,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配合,成立城厢区建筑业服务协调小组,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引导企业朝施工、设计、生产、监理等一体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力争“十三五”期间我区新增特级企业1家,一级企业5家,二级企业12家。 (二)促进转型升级。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加快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资质等级高、施工技术强、资金实力厚、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专、精、特、新技术和管理特色的专业型建筑企业;引导缺乏竞争力又无法做大做强的小企业主动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 (三)拓宽业务领域。鼓励本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申请各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劳务资质。对符合一级、二级资质申报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实行点对点帮扶。对拓展产业领域,兼并重组公路、铁路、水利、港航、电力、石油化工、通信、冶炼工程等科技含量高,本省紧缺产业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扶持。 (四)推进企业发展。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工程项目,对主动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其资质升级、续期等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对建筑工业化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对于使用散装水泥预制构件的,视为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报备,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支持企业办公和基地建设(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 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区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补贴80%,市财政补贴20%。建筑企业在城厢区购买办公用房的,享受《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莆城政〔2016〕15号)房屋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二)实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 1.本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在莆田市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自用。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补贴80%,市财政补贴20%。 2.对在我区纳税额度较高的建筑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5万元,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15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50万元。对年纳税比上一年度增量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5万元,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15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予以企业年租金补助5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若企业迁出我区,需将近5年内涉及租金补助款项退还区财政。(三)加快建筑业办公总部和生产基地建设 1.近期规划引导区属建筑企业入驻区商务大楼,以区商务大楼(部分楼层)作为区建筑企业办公总部。 (1)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的,年纳税未达到100万元或新设立的建筑企业进驻区商务大楼,提供区商务大楼标准层的五分之一(约175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自区商务大楼开始招商起第一年、第二年进驻的企业免租金,第三年开始办公用房每平方米租金按20元收取。区外一级企业落户我区的,提供区商务大楼标准层一半(约436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免收三年租金;二级企业提供约175平方米办公用房,免收三年租金,第四年开始办公用房每平方米租金按20元收取。 (2)对上一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指在本区内纳税额,以下同)的建筑企业提供办公用房。区属一级企业年纳税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属同一集团的建筑企业纳税可以累计,以下同),提供区商务大楼标准层一层(约875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若企业当年度纳税未达到1000万元,年办公租金按15万元(即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约14.2元)收取;一级企业年纳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提供区商务大楼标准层一半(约436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若企业当年度纳税未达到500万元的,年办公租金按8万元(即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约15.3元)收取;二、三级企业年纳税100万(含100万元)以上,提供约175平方米办公用房,若企业当年度纳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办公租金按3.5万元(即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约16.67元)。 (3)建筑企业入驻区商务大楼后不得转租,一经发现,取消入驻商务大楼资格;区外企业申请入驻区商务大楼的,3个月内未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取消入驻区商务大楼资格。进驻区商务大楼的建筑业企业不再享受办公租金补助。 2.长期规划在园区建设建筑业现代化生产基地。 在华林经济开发区内规划建设集企业办公、生产、培训、科研、住宿于一体的建筑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在太湖园区(赛博思钢结构工程周边)建设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生产基地。 四、积极引进区外企业 (一)各镇(街道)、区直单位要加快区外建筑企业的引进,对镇(街道)、区直单位引进区外建筑企业落户我区的,每引进一家三级建筑企业给予镇(街道)、区直单位(以下同)奖励5万元,二级建筑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一级企业建筑给予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单位的办公、培训教育等经费支出。 (二)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上市企业。引进企业注册本区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区的,按照本地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给予市外建筑企业搬迁补助费100万元;给予市外建筑企业办公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3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度在本区产生税收的企业,以当年度在莆田市的建筑业产值指标考核,再给予产值奖励: 1.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在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1亿元产值给予5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底产值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3.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在莆田市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期限2年,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莆田市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与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为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度补助,除租房补助外,均仅补助1年。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区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资金后,工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补助资金由企业区财政补贴80%,市财政补贴20%。 (三)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三年内在本区年纳税在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10万元,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30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6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予以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100万元。三年以后视为本区老企业。 五、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 1.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凡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企业,应当实行查账征收。税务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为施工企业办理相关税收管理证明手续。 2.对本区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度外出经商回莆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区财政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下的,按13%奖励企业;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按18%奖励企业;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按23%奖励企业;企业已和政府签订奖励协议的,可按原协议奖励标准执行。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我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我区注册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并列为重点企业予以扶持,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六、鼓励建筑企业资质升级 对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并给予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15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按实核算(总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项或晋升甲级勘察、设计、监理或综合检测资质的,参照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增项或晋升乙级勘察、设计或监理资质的,参照晋升二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增项丙级勘察、设计或监理资质的,奖励5万元。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为上述标准的1.5倍。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同一年度专业承包资质多次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五年内享受补助的企业注册地外迁,该企业必须退回上述补助资金后,工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七、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品牌 (一)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给予奖励。本区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给予建筑企业(含外来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给予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本区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工程在区外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创建文明工地。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未设定的,可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确定),对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提取措施费后再增加30%费用;对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提取措施费后再增加20%费用。 八、扶持企业拓展市场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 区住建局、工商局、人社局等部门要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外出施工,主动靠前服务,对外出建筑企业在企业资格注册登记、建筑市场施工招投标、评先评优及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本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评优评先及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 (二)加强协调服务 加强与外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服务我区建筑企业跨区承接工程业务。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建筑企业选送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或学习深造。同时,加大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区住建局、人社局、工商联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初、中、高级人才扶持力度,在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建筑企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区人社局、工商联配合。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上,评审材料由建筑业企业上报,评审对象学历、身份证、任职证明由区住建局负责核实后,提交区非公企业初级职务评委会评审。其中,对实际工作能力强的员工,学历问题可以适当放宽。 十、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区政府以企业上年度的税收贡献度,每年适当倾斜安排企业子女就读九年义务教育,本区企业上年度在城厢区纳税100万以上500万以下,安排就学1名;纳税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安排就学不超过2名;纳税10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安排就学不超过3名;纳税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排就学不超过4名;纳税在5000万以上的,安排就学名额不超过5名。当年度最高不得超过5名,具体方案由区招生委员会制定,区财政局、区住建局配合。 十一、加强建筑行业监管和服务 (一)建立协调促进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建筑业发展状况,调整建筑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建立区领导挂钩联系重点建筑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中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对不同地区、企业、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政策,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建筑材料特别是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安全生产预警处理机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三)规范市场管理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水平低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和中介机构。理顺招投标监管服务体制,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法加强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统一计算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算办法配套措施。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市场行为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加快构建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五)提高建筑企业及企业家待遇。区直有关部门要从建筑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区住建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联、人社局等部门要定期走访建筑企业,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在评先评模、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提高建筑企业家政治待遇,提升企业知名度。 十二、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文件之前区委区政府出台奖补建筑业规定的予以废除,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 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区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补贴80%,市财政补贴20%。建筑企业在城厢区购买办公用房的,享受《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莆城政〔2016〕15号)房屋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二)实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 1.本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在莆田市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自用。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补贴80%,市财政补贴20%。 2.对在我区纳税额度较高的建筑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5万元,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15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50万元。对年纳税比上一年度增量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5万元,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15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予以企业租金补助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予以企业年租金补助5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若企业迁出我区,需将近5年内涉及租金补助款项退还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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