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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物业创收啊,电梯广告位一个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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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电梯广告位的收入是属于物业公司的,可是没有想到真么赚钱。就一个梯位的广告就要每个月300了,看着不多,但是你一个小区就一个梯位吗!!不止!就按少得算一个小区就6个好了,你一个月的小区小广告费就要2000了,
但是你们的小区的广告就一家吗!!绝对不止,而且这种广告一签就是好几个月,或是半年的,半年就要1.2万,但是这个部分的钱呢!!!不属于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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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0: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也得想法设法赚钱,万一碰到不交物业费还得自己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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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0:12: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有些业委会要自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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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0: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蹓蹓跶跶 发表于 2017-3-3 10:12
这也是有些业委会要自治的原因

一年也有不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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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3:3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部分收入是全体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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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4: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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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22:32: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电梯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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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22:34: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电梯间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电梯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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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22: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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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08: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说是业主的只是没业主会,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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