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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产业[2017]182号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化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的请示》(闽发改网工业[2016]1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729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6.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项目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试验试制车间、动力站房等生产、办公及辅助设施,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18855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3861万元,建设期利息2942万元,流动资金3174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2467万元,银行贷款86085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批。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国土资源部关于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15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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