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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扶持政策措施 (一)补助支持政策。在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 2万元补助,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基础上,我市给予同样比例配套,即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再补助2万元,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再补助2.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对半分担;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享受造福工程或农村危房改造相应政策;对农村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此处省略500字) (三)鼓励引导农村重建户到城镇购买住房。对因灾倒房、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区、管委会)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县(区、管委会)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享受有关落户政策,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四是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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