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镜先生 于 2011-3-8 10:27 编辑
莆田市阔口商服和度前商住地块收储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阔口商服收储地块项目和度前商住区地块收储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市阔口商服和度前商住地块收储项目征地拆迁涉及荔城区阔口居委会、新溪村委会,城厢区下黄、顶墩、肖厝、坂头村委会。荔城区地块征迁范围:东至天妃路,西至城厢区界,南至新木兰溪,北至阔口河道改造;城厢区地块一征迁范围:东至荔城区界,西至肖厝村民房,北至荔园路,南至新木兰溪;地块二征迁范围:东至肖厝村民房,西至肖厝村民房,南至新木兰溪,北至荔园路。拆迁总户数约871户(其中荔城区248户,城厢区623户),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85万平方米(其中荔城区9.96万平米,城厢区15.89万平方米),总建筑占地面积约11.14万平方米(其中荔城区3.76万平米,城厢区7.38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地〔2009〕59号和闽政地〔2008〕628号文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城厢区人民政府和荔城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征收(使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9]39号)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被征地群众参加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或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费及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 第六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征迁补偿标准 征迁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本项目房屋补偿标准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规定》有关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价: 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 结 构 | 补 偿 单 价(元/㎡) | 框 架 | 2170+(300×成新程度) | 砖混、石混 | 2120+(300×成新程度) | 砖木、石木 | 2070+(300×成新程度) | 土 木 | 2020+(300×成新程度) | 备注:1、房屋成新程度、结构评定按附件1相应标准执行。2、被征迁房屋为一层楼房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200元/㎡。 |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 店面单价(参考价):5000元-8000元/㎡,补偿价格以参考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繁荣程度(营业状况)、临街情况、交通配套设施、房屋进深等因素在上述幅度范围内作修正。 |
2.征迁地上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附件2、3相应标准执行。 3.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15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八条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荔城区城笏公路临街店面,产权注明为商业店面的,按店面给予安置。 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其余的认定为店面附属用房。 第九条
征迁安置原则 根据不同征迁情况,征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其安置原则为: (一)被征迁人(以户或法人为单位,下同)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以及安置后剩余面积少于30㎡(含30㎡)的,原则上不予产权置换,只按货币补偿安置,但在本镇街管辖范围内确系只有一处住宅且房屋建筑面积在30㎡以下的除外。 (二)由征迁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房屋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一)货币补偿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被征迁人在领取征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受其它安置资格。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 2.作价补助金标准: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助。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套房。 2.安置房位置:荔城区阔口片区安置在谊来印象项目西南侧,新溪片区安置在玉湖公园西北侧;城厢区安置在顶墩片区改造项目及肖厝村改造地块内;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3.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内,对原房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同意予以办理水电立户变更手续或重新立户;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民用改为商用的、增容部分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原水电立户费用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被征迁人必须选择安置面积最接近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1)高层建筑的套房计价标准为:以第6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2510元/㎡计价;因户型及结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2710元/㎡计价;其余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参考市场价3710元/㎡计价。 (2)安置房层次差自第7层(不含裙楼)起,按每层30元/㎡递增,自第21层(自然层起算)层次差按每层25元/㎡递增;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对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被拆迁人,其超面积安置部分的优惠价、参考市场价,应按所安置套房面积的比例分别摊入每套套房。 (3)安置面积小于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小于部分面积由征迁人另按200元/㎡给予补助。 5.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价格标准由市储备中心商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靠最接近于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选择安置房。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征迁人不提供周转房。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逐月发放,按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迁人按下列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6元,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7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三条
征迁属国有、集体或企业所有的房产,项目性质无法在安置地块内安排安置的,按本方案补偿标准作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迁的房屋,由征迁人组织统一拆除。 第十五条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没有权属证件(“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征迁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按所建面积给予30-70元/㎡的材料费补贴。 第十七条
征迁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续建在建工程;(五)新开办工商企业;(六)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八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厢区胜利路南伸项目(拆迁范围东至肖厝村民房,西至肖厝民房,南至新木兰溪,北至荔园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案执行,安置房一并列入肖厝村改造地块内。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本方案商荔城区、城厢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房屋耐用年限 2.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3.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 | 成新程度 | 备注 | 完好房 | 十、九、八成 | 全面完成好评十成,接近基本完好评八成。 | 基本完好房 | 八、七、六成 | | 一般损坏房 | 五四成 | 接近基本完好评五成,接近严重损坏评四成 | 严重损坏房 | 三成 | | 危险房 | 三成以下 | |
房屋耐用年限 序号 | 房屋结构 | 耐用年限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60—80年 | 分2个等级 | 2 | 砖混结构 | 45—60年 | 分3个等级 | 3 | 石混结构 | 45—60年 | 分3个等级 | 4 | 砖木结构 | 35—50年 | 分4个等级 | 5 | 石木结构 | 35—50年 | 分3个等级 | 6 | 土木结构 | 25—50年 | 分4个等级 | 7 | 木结构 | 25—50年 | 分4个等级 | 8 | 简易结构 | 5—15年 | 油毡、波纹瓦屋面 |
说明: 1、房屋的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为简化评估手续,以房屋年限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等综合评定。 2、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五成,但拆除后的材料残值仍按实际评估成新计价,即统拆价格应调低。 附件2: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价 | 说明 | 统征 | 自征 | 1 | 夯土围墙 | 12.4元/㎡ | 12.4元/㎡ | 毛石基础 | 2 | 砖围墙 | 30元/㎡24元/㎡ | 21元/㎡17.4元/㎡ |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 3 | 石砌围墙 | 38元/㎡ | 22元/㎡ | | 4 | 水泥埕 | 25元/㎡31元/㎡ | 25元/㎡31元/㎡ |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 5 | 砖埕 | 22元/㎡ | 22元/㎡ | | 6 | 石埕 | 31元/㎡ | 18.5元/㎡ | | 7 | 露天洗衣台 | 125元/㎡ | | 8 | 露天厕所 | 125元/坑 | | 9 | 石砖水井 | 435元/口 | | 10 | 家用柴煤灶 | 单口60元/个双口100元/个 | | 11 | 厨房水池 | 48元/个 | | 12 | 瓷砖贴墙面 | 37元/㎡ | 五年以上的折半价补偿 | 13 | 水磨石地面 | 22元/㎡ | | 14 | 瓷缸砖地面 | 37元/㎡ | | 15 | 水泥砖地面 | 25元/㎡ | | 16 | 胶合板吊顶 | 35元/㎡ | 五年以上的折半价补偿 | 17 | 石棉、钙塑板吊顶 | 30元/㎡ | 五年以上的折半价补偿 | 18 | 电话移机费 | 按部门现行标准/户·次计 |
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 | 19 | 有线电视移机费 | 按部门现行标准/户·次计 |
附件3: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挡土墙 | 条石浆砌 | 立方米 | 150 | | 挡土墙 | 条石干砌 | 立方米 | 120 | | 挡土墙 | 块石浆砌 | 立方米 | 125 | | 挡土墙 | 块石干砌 | 立方米 | 85 | | 涵洞 | 石材浆砌 | 立方米 | 145 | | 田间石井 | | 口 | 500 | | 田间砖井 | 砖砌 | 口 | 1500 | | 水泥井壁 | 口 | 1500 | | 庭院水井 | | 口 | 1500 | | 石天井 | | 立方米(石方) | 350 |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半 | 化粪池 | | 平方米 | 80 | | 坟墓 | 砖、石构建 | 具 | 500 | 钵装的每具100元 | 土堆 | 300 |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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