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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秀政〔2015〕207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 秀屿区关于鼓励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 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秀屿区关于鼓励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关于鼓励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体系,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金融办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莆政办〔2015〕42号)文件精神,鼓励被征收人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用于购置秀屿辖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对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适用对象 秀屿辖区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包含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被征收人。 二、价格结算 (一)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款为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面积乘以重置成新价,加上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面积乘以鼓励金的总额。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款为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 (二)产权置换结合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先安置产权调换部分,剩余部分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不适用市场化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涉及的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其他项目补助费和奖励金,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鼓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后三个月内,将该户可得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含市场化安置款、搬迁费、奖励金,土地补偿费用、临时过渡费和物业费等)用于市场化安置的,并同意将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委托征收人按本办法规定向房产开发企业支付房款的,给予以下鼓励: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市场化安置款的10%鼓励。 2.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鼓励金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现有安置房市场交易价和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考虑确定,在具体项目实施征迁工作前公布鼓励金。 3.购房款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结算的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金额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凭《减免契税联系函》享受契税优惠。 4.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后三个月内,被征收人选择部分市场化安置的,每户可凭购买秀屿辖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合同和附属用房(车库/位、储藏室)协议,每户补助20000元;选择全部市场化安置的,给予每户补助50000元。 5.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给予临时过渡期六个月鼓励,临时过渡费按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的建筑面积、临时过渡期计算。 6.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给予物业费三年期限鼓励,物业费按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的建筑面积、期限计算。 四、款项结算 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用于秀屿辖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按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充协议》并结算确认。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结合市场化安置的,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优先用于产权置换安置房款项结算。 2.被征收房屋签约后,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资金证明(结算联和企业联)》(以下简称《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的户主及共有人。《资金证明》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3.被征收人购置新建商品住宅,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资金证明》抵冲相应购房款。当《资金证明》内款项大于需要支付给房产开发企业购房款时,被征收人若有申请按揭贷款需在贷款发放后向征收人申请结算差额。当《资金证明》内款项小于需要支付给房产开发企业购房款时,《资金证明》内款项由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4.房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中心备案)和开具的销售**,与征收人结算,征收人按与房产开发企业的约定支付购房款。 5.被征收人超过规定三个月未购置秀屿辖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必须与征收人变更市场化安置为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办理相应结算手续。 6.被征收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房产开发企业提交《资金证明》并出具支付确认意见,征收人在收到房产开发企业申请后根据被征收人《资金证明》和支付确认意见与房产开发企业直接办理支付手续。 五、其他规定 1.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必须列入区政府市场化安置住宅楼盘目录库,房产开发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对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优惠,设定各套套房最高限价,在规定的三个月内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市场化安置补偿款不得用于购买“二手房”、办公用房。 3.被征收人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总价款不得低于《资金证明》内款项的70%。 4.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房屋征收未完成的和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项目,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5.参与市场化安置的住宅商品房不再享受《秀屿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莆秀政〔2015〕194号)文件中有关财政补贴。 六、本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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