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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是狼,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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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7: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拟了一件上告书,凡是有买华东房产可以告
申 请 书
莆田市工商局:
2006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购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格式合同就商品房位置、面积、房款及相关费用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2008年 月 日已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申请人却借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申请人交纳按购房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无理要求申请人交纳所谓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额2%)。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的按购房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实际上是用电配套费,而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电立户费。用电配套费属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配套费用,依法应由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申请人承担。莆田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莆建房[2007]99号),明确规定了,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电配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电立户费是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用电立户的费用,一般五六百元左右。双方合同第四条第4款也明确了申请人自行承担电立户费,而被申请人冒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申请人承担的电配套费则是明显错误的。另外,要求申请人交纳所谓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额2%),则是既无法律依据,也没合同约定,纯属无理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违诚信原则,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却以违法的要求为借口,无理拒绝交房,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明显违法行为,申请人特恳请贵单位依法予以协调处理,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况且,与申请人相同的购房者是相当多的,故这类案件社会涉及面广、影响大,已不是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是一定层面上的社会稳定和谐的问题,故请求予以重视,并妥善处理。
                           申请人: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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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7: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集团是强大的,对着业主们这样的相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敢大打出手,一方面是开发商或多或少都和B社会有点关系. 还有一个就是白道他们也吃得开,所谓黑白通吃,谁怕谁
强烈支持抗议的业主
当官的希望能看到,而不是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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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7: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莆田还有这样的事发生,开发商简直就是强盗
抢人钱眼都不眨还打人
让所有的业主心寒啊
呼吁大家团结起来一直对抗这样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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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3: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勇敢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上访.无良开发商.难道真的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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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4: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观望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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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2: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业主QQ群

莆田华东城市广场业主QQ群,,群号码是12701907,华东的业主可以踊跃加入此群,谈谈华东房产。。。。畅所喻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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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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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00: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今社会越缺乏诚信,诚信越无价,当开发商无良到啥都不顾时,他们的路已走到尽头了!俗话说黔驴技穷,狗急跳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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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0: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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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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