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可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三层以下(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3、4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第八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标准: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2300元/㎡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住宅小区方式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霞林街道肖厝、坂头安置区,具体位置详见安置区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4900元/㎡。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30元/㎡递增。 5.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多套安置的,除最后一套外,其他套安置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1︰1执行。 (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全部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三层以上部分另给予适当奖励。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安置条件、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按实结算。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6元,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7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