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镜先生 于 2012-10-30 10:12 编辑
莆田市城厢区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
为有效提升城市形象,着力改善鲤鱼山片区人居环境,根据城厢区鲤鱼山片区改造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城厢区鲤鱼山片区、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莆政综〔2011〕109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厢区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地块概况] 1、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鲤鱼山一期改造项目用地,西至东圳水渠,南至前埔民房, 北至莆田自来水厂(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宗地总面积39423.27平方米,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8552平方米,户数约300户。 第二条 [组织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部门: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二层,联系电话:0594- 2693860。 2、征收实施单位: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涵中大道750号,联系电话:0594-2659102。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四条 [征收补偿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有关部门确认认为合法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安置。 2、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由城厢区人民政府委托鲤鱼山二期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牵头,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征收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及交房的,可按所建面积及结构给予70-300元/㎡的材料费补贴。 第五条 [征收补偿项目] 征收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补偿及其他项目补偿。 第六条 [补偿安置价格的确定] 1、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也可以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 2、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 根据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物价局公布的莆田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地段区位、房屋结构、成新、征收时点等因素,对征收区域内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作相应的修正(单位:元/㎡): 结构
| 补偿单价
| 框 架
| 3400+(600×成新系数)
| 砖混、石混
| 3400+(500×成新系数)
| 砖木、石木
| 3400+(460×成新系数)
| 土 木
| 3400+(420×成新系数)
| 备注: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附件一《房屋成新、结构程度评定标准》执行。 |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6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九条 [过渡办法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部门按规定本方案的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6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的双倍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其他项目的补偿] 1、埕空地补偿: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空地(含滴水)按300元/㎡予以补偿。 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畜舍、禽舍、室外厕所、杂物间等构筑物,除按埕空地给予补偿外,另按其所建面积及结构给予70-300元/㎡的材料费补贴。 3、征收范围内的果树、果苗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27号)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4、装修项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附件5、6的相应标准执行。 5、电话移机费:按每部电话58元/次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6、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 [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1、安置房的位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提供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的套房用于安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应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2、签约选房顺序:对按时完成丈量评估的,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签约选房的先后顺序。 3、选房规则:根据“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选房时应靠最接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套型选择安置房,但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层的,按合法产权面积的1.3倍给予安置;现状为二层的房屋按合法产权面积的1.1倍给予安置;现状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房屋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安置。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含30㎡)的,不予安置,只实行货币补偿。在选房时,确因结构或户型原因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5%(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 4、安置房计价标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面积(含一层房屋1.3倍、二层房屋1.1倍的面积、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的原产权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分别按优惠价及市场价计价,其中:超面积部分在旧房建筑面积15%以内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15㎡)按优惠价计价,其余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具体价格为:以套房第一层至第六层为基准层,安置价为3998元/㎡、优惠价为4198元/㎡、市场价为6198元/㎡。自套房第七层起计取层价差,安置价及优惠价每层递增30元/㎡,市场价每层递增50元/㎡。对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被拆迁人,其超面积部分的优惠价、市场价应按所安置套房面积比例分摊计入每套套房。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 1、安置房的建筑结构、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详见安置示意图)。 2、安置房建设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户门安装消防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水电线路连接到户外,户内管线由用户自理。 3、被征收房屋原已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经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同意可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立户手续;但水电增容部分或增加立户数量的费用由被征收人另行承担;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办理立户手续及其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签约及履行] 1、签约期限:自城厢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两个月。 2、签订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1、按时丈量奖励:对按时完成丈量评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50元/㎡。 2、按时签约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二阶段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 3、对按时丈量、签约并交房的,每户给予补贴管道燃气立户费人民币3000元。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并交房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另行按旧房补偿价格奖励10%。 5、停车位认购资格:对按时丈量、签约并交房的拆迁户,享有优先认购停车位的资格。车位认购的具体标准及认购办法另行规定。 6、上述各阶段的签约日期及交房日期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期限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一概不予享受奖励。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厢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厢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产权证件办理]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 2、安置区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部门统一申报办理,等面积的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过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30日内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旧房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30日内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拆迁人,即: ⑴安置房主体封项时,付差价款的70%; ⑵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第十八条 [生效与解释] 1、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房屋成新、结构程度评定标准 附件二: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三: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附件四: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五: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一、房屋成新、结构程度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
| 成新成度
| 备 注
| 完好房
| 十、九、八成
| 全面完好评十成,接近基本完好评八成
| 基本完好房
| 八、七、六成
|
| 一般损坏房
| 五、四成
| 接近基本完好评五成,接近严重损坏房评四成
| 严重损坏房
| 三成
|
| 危险房
| 三成以下
|
|
房屋耐用年限 序号
| 房屋结构
| 耐用年限
| 备 注
| 1
| 框架结构
| 60-80年
| 分2个等级
| 2
| 砖混结构
| 45-60年
| 分3个等级
| 3
| 石混结构
| 45-60年
| 分3个等级
| 4
| 砖木结构
| 35-50年
| 分4个等级
| 5
| 石木结构
| 35-50年
| 分3个等级
| 6
| 土木结构
| 25-50年
| 分4个等级
| 7
| 木结构
| 25-50年
| 分4个等级
| 8
| 简易结构
| 5-15年
| 油毡、波纹瓦屋面
|
说明: 1、房屋的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为简化评估手续,以房屋耐用年限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成新程度评定标准等综合评定。 2、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五成,但拆除后的材料残值仍按实际评估成新计价,即统拆价格应调低。 附件二: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 / 平方米) 类 地 别 价 品 种
| 已产果
| 未产果
| 零 星 果 苗
| 龙眼、荔枝、橄榄
| 55
| 35
|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 枇杷、柚、 柑橙、木瓜、香蕉
| 35
| 20
|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番石榴等其他杂果
| 25
| 15
|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 说 明
| 1、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3、 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
附件三: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种类
| 规格 (株高)
| 补偿费 (元/亩)
| 备 注
| 龙眼 荔枝 橄榄
|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 2800 3300 4200 5300
|
| 番石榴 等其他 杂 果
|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 1700 2100 2500 3100
|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葡萄
| 未产果 已产果
| 4600 6500
| 合理株树230株/亩
| 芒果
|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 2800 3500 4400 5500
|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枇杷 红柿
|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 2200 2600 3300 4200
|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桃李 柚橙
|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 1800 2200 3000
|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香蕉
| 40-120㎝ 120-160㎝
| 1300 2000
|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草莓 西红柿 辣椒
|
| 3000
|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 备注
|
|
| |
附件四: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 项 目
| 单 价
| 说 明
| 统 拆
| 自 拆
| 1
| 夯土围墙
| 18.6元/m2
| 18.6元/m2
| 毛石基础
| 2
| 砖围墙
| 45元/m2 36元/m2
| 31.5元/m2 26.1元/m2
|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 3
| 石砌围墙
| 57元/m2
| 33元/m2
|
| 4
| 水泥埕
| 37.5元/m2 46.5元/m2
| 37.5元/m2 46.5元/m2
|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限。
| 5
| 砖埕
| 33元/m2
| 33元/m2
|
| 6
| 石埕
| 46.5元/m2
| 27.8元/m2
|
| 7
| 露天洗衣台
| 500元/个
|
| 8
| 露天厕所
| 200元/坑
|
| 9
| 家用柴煤灶
| 单口600元/个 双口1200元/个
|
| 10
| 厨房水池
| 300元/个
|
| 11
| 电话移机费
| 按实结算
|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 12
| 有线电视移动费
| 按实结算
|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
附件五: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附件6) 名 称
| 结构规格
|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挡土墙
| 条石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挡土墙
| 条石干砌
| 立方米
| 170
|
| 挡土墙
| 块石浆砌
| 立方米
| 180
|
| 挡土墙
| 块石干砌
| 立方米
| 140
|
| 涵 洞
| 石材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田间井
| 机 井
| □
| 1500
|
| 石 砌
| □
| 1500
|
| 砖 砌
| □
| 1500
|
| 水泥井壁
| □
| 1500
|
| 庭院水井
| 石、砖等
| □
| 2000
|
| 石大井
| 石砌
| 立方米 (石方)
| 350
| 直径大于3米的 单价减半
| 沼气池
|
| 立方米
| 200
|
| 砖石粪池
| 砖、石
| 格
| 300
|
| 菇棚
| 有种植材料
| 平方米
| 45
|
| 无种植材料
| 平方米
| 30
|
| 坟 墓
| 水泥、砖、 石构建
| 具
| 2000
|
| 土堆
| 1500
|
| 钵装
| 1000
|
| 无主墓
| 800
|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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