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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须全楼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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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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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08: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宅商用,这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再度因为最高法公布的《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而掀起波澜。《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这意味着民宅商用须整栋楼业主同意,被经商者形容为“不可能的任务”。也有律师认为,司法解释未就民宅商用可能引发的邻里矛盾提出补偿机制及规避规定,在实施中将受挑战。
  司法解释:民宅商用须整栋楼业主同意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针对争议不断的“民宅商用”,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应细则。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就此明确: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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