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莆房网
  • 二手房
  • 新房
  • 导航
  • 登录
查看: 6234 | 回复: 1

房产权转移,房管局要求遗嘱公证确是错误

[复制链接]

99

主题

716

帖子

242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莆币
2
发表于 2012-3-16 10: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除了当事人要求公证的以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在持这样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依据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和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全部要求办理公证。经过认真的研究、学习,认为房管局的要求地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外 ,其它一律不能作为登记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仅提到“继承证明”。没有要求提供“遗嘱继承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
  二、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晚于91年的这个《通知》,虽然该通知没有废止,但两者矛盾,应以后者为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法规设置,行政法规设置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的授权,91年建设部的《通知》为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法规的许可,因此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说应当公证后才有效。
  四、房管局质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说,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局不担责。一旦“自书遗嘱”不真实,由申请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丧失继承权)和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没有一个瞎子会办这样的事的,其他继承人恨不得这种情况的出现)。
  五、房管局的人如果真的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六、房管部门的“审核”程序。对材料的审核是书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只能存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况,才进行实质性审查。

54

主题

3222

帖子

8249

积分

白金会员

Rank: 7Rank: 7Rank: 7

莆币
6

金牌会员奖论坛活跃奖

发表于 2012-3-16 11: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