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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3600亩!蓝色海湾(黄石)征迁补偿通知,1800万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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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09: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荔城区段)海域使用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荔城区段)是市委、市政府打造“生态文明的木兰溪样本”,实施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了积极稳妥推进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荔城区段)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维护原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64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
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荔城区段)涉及黄石镇海域,西起黄石镇海滨村、东至黄石镇东山村,收回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收海)区域总面积约3500亩。具体收海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第二条  收海人与被收海人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海域使用补偿程序负责本项目涉及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即本项目收海人。区政府授权黄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辖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具体工作;荔城区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
本项目涉及海域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即为被收海人。
收海期限以区政府通告为准。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本项目海域使用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协议,按期交付海域使用权后,给予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第四条 补偿项目
海域使用补偿由海域补偿费、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渔业养殖船和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以及按期签约奖励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补偿原则
1.海域滩涂属国家所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收海人只对使用海域滩涂的被收海人给予补偿。
2.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采取“谁投入谁受益”原则,收海人只对养殖品种种苗和海域附着物按照标准给予补偿。
3.争议协调原则。凡涉及本村(社区)范围内因补偿面积或权属等问题产生异议,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调;不能协调的,上报镇政府协调解决。
4.收海面积和养殖品种种苗面积由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核实确认的数据为准。渔业养殖船及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条  补偿标准
1.海域补偿费: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组成,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包括种苗成本和在养未成品及附着物折算的合理价值,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3.渔业养殖船及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经评估后予以认定补偿。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程序
1.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通告。由区政府在用海区域涉及的镇、村(社区)发布通告,明确收海范围、面积、用途、办理补偿登记的办法、地点和期限等事项。
2.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被收海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材料、渔业养殖船相关证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就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款项等进行登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3.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并确定补偿相关费用后,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4.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在被收海人办理补偿登记且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后一次性付清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
5.收回海域使用权。被收海人应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海域养殖品种种苗及附着物、滩涂围网固定设施并将渔业养殖船交镇政府集中拆解处理,逾期视为放弃清理。同时区自然资源局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渔业养殖船相关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八条 签约方式
海域补偿费由镇政府与被收海人签订补偿协议,养殖品种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等由镇政府与养殖户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第九条 奖励办法
被收海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规定给予奖励;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且未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奖励补偿权利。在第一阶段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海域补偿费、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渔业养殖船、滩涂围网固定设施等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阶段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海域补偿费、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渔业养殖船、滩涂围网固定设施等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条  补偿资金的支付及管理
补偿款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属于支付给个人的,由涉及镇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将补偿款一次性汇入个人账户;属支付给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由涉及镇直接汇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账户,涉及海域补偿费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统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对收海补偿有争议的,由收海人和被收海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被收海人可以向收海人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收海补偿的争议不影响收海方案的实施,被收海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2.在收海期限届满后,被收海人因不合法要求与收海人仍达不成收海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收海人在清理期限内拒绝清理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收回海域,由收海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被收海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多领取的海域使用或养殖等补偿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被收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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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 09: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莆田市荔城区海域使用补偿标准
为推动莆田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荔城区段)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本补偿标准是依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的规定。
一、海域补偿费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即滩涂养殖的海域补偿费按3000元/亩×1.2=3600元/亩计算。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对海域附着物、种苗、人工费用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QQ截图20200401090116.png
三、渔业养殖船补偿
经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册、证件齐全且具备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条件的渔业养殖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给予补偿,按相关程序给予注销有关证件。船体由所在镇集中拆解处理。
四、滩涂围网固定设施补偿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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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09: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海闸能不能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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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09: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机场距离这边,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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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12:2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是个浅海 非常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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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13: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北岸把沙滩都已经破坏了,能修复?环境破坏后恢复的代价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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