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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013期|关爱未成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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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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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6: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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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和成长空间,但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时,一不小心也可能掉入危险陷阱。别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来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重点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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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人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等网络欺凌等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护人
  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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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诱惑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等网络活动!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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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
  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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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都离不开网络,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并不是通过“戒网”“断网”等简单粗暴方式将未成年人隔绝在网络之外,而是要营造健康文明、安全放心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高效地用好互联网。
  END

  审核|廖小波庄闽
  编辑|吴智锋
  供稿|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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