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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厢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城厢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厢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 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信箱。提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5月20日下午5时。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志勇 电话:0594-2687688 传真:0594-2618959 邮编:351100 电子信箱:cxqnyj 163.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城港大道99号金海湾中心20楼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0日
城厢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在进行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审查时,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村民自治,依法对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进行认定。 二、农村宅基地“成员”认定原则 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且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 3.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户籍迁出的(除暂时将户籍迁出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服刑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外); 3.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拔为军官的; 6.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住权或中国国 籍以外的他国国籍的; 7.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原则 (一)“户”的认定 “户”是指具有本村户籍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户”。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一户; 2.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3.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4.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只能认定为一户; 5.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父母应当与子女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不得另行分户,且父母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得重复使用; 6.子女离婚满三周年,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从嫁入地(入赘地)迁回的,可以与父母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7.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综上,夫妻只能认定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认定一户;父母应当与子女之一认定一户;特殊情形需由成员申请,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二)“宅”的认定 “宅”在这里是指宅基地,通常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以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对入驻本镇街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单体独户和购买农民公寓楼的,应当认定为一宅。 2.50年以上农村祖厝、公妈厅等与他人混用(共用)、产权复杂且每户用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可不计为“宅”; 3.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共同认定为一宅; 4.原住宅没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在“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能提供权籍调查报告(向测绘机构申请办理)或土地来源依据(审批单或镇级收款收据或村委会证明等),经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地类确认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认定。 其他特殊情形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四、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原则 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限定面积”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住宅: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 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2.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范围不符合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其他经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一户一宅”认定工作,重点把握分户的合理性,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重复或多处申请宅基地。 (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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