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私家车越来越多
驾照考试
也日趋严格和规范
然而
有人凭实力顺利通过
也有人剑走偏锋
找人替考
以身试法
最终必将难逃法网
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某甲因机动车驾驶证D证未悬挂车牌被扣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张某甲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张某甲与其亲兄弟被告人张某乙商议后,由张某乙持张某甲的身份证和考试预约单,代替张某甲前往考点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满分教育考试,张某乙进入考场后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被取消考试资格。
荔城法院依法适用48小时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张某甲让被告人张某乙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驾照考试是每个要成为驾驶员的人必须经历的一关。从发生的一起起惨烈的交通事故总结中我们不难发现,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驾驶员忽视交通法规所致,时刻谨记交通法规能使驾驶员在驾驶操作中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考的初衷是为了让考生能够学习到驾驶机动车的技巧,进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营造一个文明、安全出行的环境。“替考”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违背诚信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会影响考试的公平性,挑战的是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一些考生不对自身提高要求,熟记交通法规,想走捷径拿到驾照,动起了替考的“歪脑筋”,殊不知走“捷径”是害人害己,不能熟记交通法规不遵守交通规则,即使拿到了驾照也是“马路杀手”。
此外,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双向追责的,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都同样构成犯罪,都要判处相应刑罚。
在此提醒广大驾考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生命和前途开玩笑!
来源: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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