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公安局
关于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单位(含机关企事业、民营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测温扫码、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控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三、单位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注重查找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疫情防控风险点,加强内部防疫管理,落实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要严格落地排查工作,强化与所在村(社区)的防控联动,配合属地做好各级推送信息的落地排查工作。发现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入(返)莆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落实管控措施。
四、个人应当主动遵守防疫有关规定,自觉配合做好戴口罩测温、扫码、验行程码、登记,依法接受疫情防控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个人流行病相关病史和旅居史,主动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
五、个人应当按照《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等,坚持做好自我防护,自觉加强健康监测,主动接受必要的核酸检测。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或存在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村(社区)报告,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应当及时安排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六、单位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各类按防控要求隔离、管控、封控人员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8日
来源:仙游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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