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租用一废旧养猪场作为厂房,并通过网络招收了数名工人,于2021年4月30日开始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被告人杨某将生产的810双假冒“耐克”商标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龙”(另案处理),金额共计162000元,每双成本70元,获利共计105300元。
被告人杨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75********,*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号楼**。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8月17日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向陈某某租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的废旧养猪场作为厂房,后到**鞋材市场购买了一套旧的制鞋生产线机器和一些半成品鞋面、鞋底,并通过网络招收了数名工人,于2021年4月30日开始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被告人杨某将生产的810双假冒“耐克”商标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龙”(另案处理),金额共计162000元,每双成本70元,获利共计105300元。2021年5月10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查获该制假鞋厂,当场扣押假冒“耐克”商标运动鞋675双、半成品鞋面3480双、半成品鞋底8500双。经鉴定,涉案半成品鞋面、半成品鞋底、合成革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7月27日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等;
5.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