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因没养殖过蜜蜂,就想偷几箱蜜蜂回家研究如何养殖。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共谋一起去偷蜜蜂,并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养殖蜜蜂,待有蜂蜜时分点给同案人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没养殖过蜜蜂,就想偷几箱蜜蜂回家研究如何养殖,且其发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宫**旁有人在养殖蜜蜂。2021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共谋一起去偷蜜蜂,并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养殖蜜蜂,待有蜂蜜时分点给同案人陈某甲。之后,两人来到**镇**村**宫**旁,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养殖的四箱蜜蜂,放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养殖。经鉴定,涉案四箱蜜蜂共价值人民币465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11月15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民警抓获。涉案四箱蜜蜂已于2021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扣押,2021年11月17日发还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陈庆荣、同案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庆荣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庆荣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四箱蜜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庆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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