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莆田市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渔政罚〔2021〕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
性别:男
工作单位和职务:闽莆渔008**船船上负责人、实际经营人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
你(单位)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0月18日你驾驶闽莆渔008**船于2021年10月18日0830时与闽莆渔026**船从平海渔港出海在禁渔区内(平海湾鸬鹚岛附近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单位)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司法局 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中国渔政莆田市支队 2021年12月3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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