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城区卫健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多家诊所肆意扩大诊疗范围,或者非法行医等被处罚,一起来看看: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荔城郑庆成内科诊所使用接触皮肤、粘膜的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1日,荔城郑庆成内科诊所接触皮肤、粘膜的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件名称:莆田亿瞳康眼科诊所有限公司荔城眼科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10日,莆田亿瞳康眼科诊所有限公司荔城眼科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范围开展角膜塑形镜(OK镜)的验光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件名称:荔城宋少红妇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12日,荔城宋少红妇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黎欢从事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件名称:黎欢非医师行医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12日,黎欢在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宋少红妇科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件名称:荔城陈妍妇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10月1日,荔城陈妍妇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江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件名称:江锋非医师行医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10月1日,江锋本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陈妍妇科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并获得违法所得429元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第二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件名称:荔城方玉芬内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8月24日至9月14日,荔城方玉芬内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郭青霞从事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件名称:郭青霞非医师行医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2021年8月24日至9月14日,郭青霞本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方玉芬内科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件名称:陈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自2021年10月5日至10月9日,陈斧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区黄石镇重兴北街358号开设牙科场所,并开展牙科医疗执业活动,获得违法所得3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所封存的药械;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
3、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