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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控规范围内,四至:东至西洪北街、南至规划道路及公园绿地、西至公园绿地及延寿溪,北至八二一北街绿化控制带,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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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140767.41㎡(规划指标计算扣除城市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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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C地块沿八二一街与西洪北街交叉口最近的第一幢建筑应设置为超高层公寓,超高层公寓建筑长宽比应≤1.4,计容建筑面积>40000㎡且≤50000㎡,且应设置商业裙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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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容零售商业(含邻里商业)建筑面积>5000㎡且≤6000㎡,其中应在A地块设置一处邻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100㎡且≤200㎡;B、C地块均需沿海丰北路一侧设置零售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均≥1300㎡,零售商业应与“天街”同层设置,不应设置在沿街首层。C地块应设置邻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2200㎡且≤3200㎡,其中含菜市场计容建筑面积≥1500㎡、再生资源回收站≥50㎡等)。 | |
| 应在C地块设置15班幼儿园一处,用地面积≥6300㎡,计容建筑面积≥5004㎡,地下室建筑面积≥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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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限高120米,住宅建筑限高分为四个区域,具体为50-80米、80-100米、80-120米、100-120米,其中住宅建筑层数≥5层(㡳层架空则应≥6层),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 |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同时沿延寿北街的建筑,后退距离应不少于15米。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 | |
| | 该项目列入旧区改造范围,日照应符合《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莆自然资发[2019]143号)要求。 | |
| | | 应于C地块设置以下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计容建筑面积≥1300㎡)、居家养老服务站(计容建筑面积≥1050㎡)、社区卫生服务站(计容建筑面积≥220㎡、健身活动室(计容建筑面积≥900㎡)、邻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2200㎡且≤3200㎡,其中含生鲜超市计容建筑面积≥1500㎡、再生资源回收站≥50㎡等)。 | |
| 应在A地块设置邻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100㎡且≤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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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A、B地块各自设置,计容建筑面积均≥200㎡。 | |
| 应在A、B地块各自设置,计容建筑面积均≥100㎡,且按每百户不小于20㎡,不足百户按百户计。 | |
| 应在A、B、C地块各自设置,用地面积均≥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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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有关规定配置。A、B、C地块应在各自地块内分别配置。 | |
| A、B、C地块均应设置,可与物业或店铺合设或设置自提柜。 | |
| 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除邻里商业外)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明显对外出入口;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应集中设置;邻里商业应集中设置。 | |
| | | 公寓的机动车、非机动配建标准按每户0.2个车位。除公寓外,其他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 | |
本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数量可按其停车面积折算成机动车泊位,折算比例不超过应配建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的50%。 | |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非机动车应建设充电设施,应遵循“小型、分散、就近服务”原则,方便居民使用。 | |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 | |
| A地块主要出入口设置在延寿北街;B主要出入口设置在海丰北街、南侧规划道路;C主要出入口设置在海丰北街、南侧规划道路、西洪北街;机动车出入口应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不得在八二一北街一侧设置人行出入口;A地块可结合南侧城市公园设置人行出入口。 | |
| 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应与《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周边现状道路相衔接。 | |
| | | 应按《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做好与污水管网等市政管线的近远期衔接,确保污水纳管收集排放。 | |
| 本项目地块内其他市政配建设施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
| | | 建筑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居住建筑采用浅暖色调,不应使用深色冷色。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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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块住宅建筑需采用公建化立面风格,住宅建筑阳台应封闭。 | |
| B、C地块应沿海丰北路设置“天街”,两地块的天街应用“天桥”进行相互连接,天街宽度不小于6米,连接的天桥宽度不小于6米,且天桥下方机动车通行道路净高不低于4.5米。天街(含垂直交通设施)及连接天街的天桥均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地块内天街的南北两侧均应预留天街向南、北连接条件。天街、天桥的垂直交通设施的间距不大于200米,且不应超出各地块的用地红线。天街方案参照用地红线图的示意,并经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 | |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控制。A、B、C地块在满足市政管线埋设要求的前提下,可联通设置。 | |
| |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要求中其他办公建筑类型配建公共停车位,应对外开放并沿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周边设置。 | |
住宅阳台应单独设置废水排水管,并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 | |
该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一并提供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管线等)。 | |
该项目配套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等)需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
本项目内城市道路(含其对应的地下空间)今后应腾退给荔城区人民政府,地块内其他规划建设应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 | |
本项目地块规划指标控制均以各分地块(A、B、C地块)的指标为准,且各分地块规划指标、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等须各自满足配建要求,不得统筹。 | |
建筑高度、容积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进行计算。 | |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城市道路不参与指标计算。 | |
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本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后超过一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出让的,则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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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壤污染问题,应在项目出让前按照《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莆环保[2020]114号)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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