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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关于明确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执行时间明确如下: 一、2014年11月10日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按照《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莆建物〔2014〕45号)文件执行。建设单位竣工后未售房产、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房需要补缴的参照执行。 二、2014年11月10日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但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原标准补缴。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8月3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 为确保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及时、有效、安全、合理使用,进一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新颁布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用范围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本通知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通知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上维修项目产生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维修成本,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使用条件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业主和维修资金信息档案,并按小区、楼、栋、单元、门号建账,经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准后使用维修资金。 (三)已选举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其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选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主管理机构或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村(居)委会相关业主(以下统称“申请人”)编制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施工方案或合同、审价和招投标及监理材料等),并持维修方案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二)业主确认。维修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业主同意,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三)资金划转。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一的业主,施工前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首次划转所申请维修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待竣工验收且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后依据工程决算书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划转余款。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前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一次性全额划转维修资金。 (四)竣工验收及决算审核。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受益业主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委会负责监督。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余款并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施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的,需提交情况说明,并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余款划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余款决算材料进行公示,余款公示和划转程序参照本条第2、3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申请表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5.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证明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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