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纠纷均是因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而导致的,今天开始就常见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分几个系列与大家交流!
一、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甲乙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但作为实际操作者的甲迟迟未进行结算,于是乙提议将其出资款折价转为借款,甲口头表示同意,这时,乙方就可以将双方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投资款转为借款,双方已经达成合意。
二、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此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权利一方应能举证发送和接收文件的邮件使用者即为合同权利义务方,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比如,甲乙是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若甲能提供送货单、签收单以及签收人为乙方职工等相关证据,此类情况甲方虽未持有买卖合同,但仍能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四、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好了,今天就简单说这几点,欢迎继续关注下期! 【声明: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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