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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给差评 卖家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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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21: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修后因手机外壳存在磨损,与淘宝卖家协商不成,买家怒给差评,不想却被淘宝卖家以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为由诉至莆田市荔城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主营手机维修业务。2014年2月26日,被告张某将故障手机邮寄至原告处维修,双方商定维修价格为400元。同年3月11日,原告将已经修好的手机邮寄回被告张某,而张某于3月18日收到手机,确认黑屏没有出现,但是手机屏幕边缘却磨损严重。于是,张某立即向卖家林某反映,俩人就手机屏幕边缘磨损问题进行聊天协商,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见卖家没有作出实质补偿,而是将责任推给快递公司,似有推诿之意,张某气愤之下向淘宝网作了差评。而快递公司在接到原告林某反馈后,因张某在外地无法马上回来,故庭审之前还未能对手机外壳存在磨损进行鉴定。

  对于张某的差评,原告林某表示不能接受,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同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就原告服务行为向淘宝网作出差评,系被告张某行使消费者权利的合理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诽谤行为,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系单方制作,也没有提供被告评论与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不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林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且本案诉讼费用有原告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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