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事实清楚 维权道路艰辛
一、侵权事实 2012年前后,我们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兴安名城北区(又称中央城市广场)商品房。业主按合同约定,缴清所有房款,合同生效。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 2014年9月底,开发商用挂号信通知业主于10月份起陆续到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当时,整个小区仍处施工中,道路硬化、绿化、水、电、都未完成,业主们怀疑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遂要求开发商出具验收报告。但开发无法出具任何工程峻工验收报告。第一次通知交房遭到业主拒。 2014年11月底,开发商终于拿出“单体验收报告”,并于11月27日在海都报刊登广告,再次要求业主前往办理交房手续。业主们纷纷怀疑其“单体验收报告”的合法性(因为该报告上没有政府任何一个部门印章),况且最重要的消防验收都还未进行。于是,业主们再次拒收房子。 今年4月19日起,开发商在湄洲日报上连续刊登广告,第三次通知业主要在4月25日前办理房子交接手续。这次,他们除了出具以前的“单体验收报告”外,还出具了消防部门在4月7日验收合格的报告。 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7日消防验收合格止),已经延期6个月。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开发商没有任何赔偿诚意,采取“三不”措施(不赔偿、不沟通、不道歉)。业主们于4月25日集中到售楼处要求讨个说法。但开发商仍不理不采。最后,业主们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以下问题,并要求在4月28日前答复;一是要求兑现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二是物业费要从房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起收取(他们规定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收取);三是代征税款,为什么同一莆田市,而商品房的契税代收问题执行两代收方式,象莆田市荔园小区,该楼盘的业主可以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交商品房契税。而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什么要代收商品房契税。其中的原因是开发商看重的是3000多万元契税巨款可挪用。如果开发商长期不向当地政府提供商品房验收材料,使得商品房“两证”无法办理,那么开发商就可以长期挪用3000多万元商品房契税。四是代收的各种费用必须要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不能强迫业主购买由他们物业提供的装修材料(有个别交房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遭到黑物业的刁难强迫购买沙石料、水泥等);六是承诺办理“两证”期限。如果无法给业主们满意的答复,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开发商承担。4月28日,业主们再次集中售楼处‘开发商不但没有给业主们任何答复,反而威胁业主,叫嚣有本事都去告,告到哪里都不怕。还与业主发生冲突。 二、维权艰辛。 从2014年9月30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起,因开发商无法提供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迫使业主们纷纷走上维权之路。至今大部分业主承受着在外租房和偿还按揭月供的双重压力,生活维艰。希望通过媒体曝光、政府出面、法律保护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至今未能有个圆满的结果。 业主们就该楼盘是否通过综合验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是否达到交房条件等问题,多次以多种形式咨询相关部门,他们的答复分别是: 工商部门答复:房地产商品有别于其他商品,商品房采取预售形式,商品房是否合格工商部门对此无法监管。 住建部门答复:尚未达到交房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处罚,降低开发资质,列入黄牌监管。 规划部门答复:我们是依申请验收的,至今开发商未向我们提出申请。5、6、7号楼旁边没有附属工程规划,是否拆除属执法部门管辖。 执法部门答复:规划图中有附属工程,不属违章建筑。与规划部门的答复明显矛盾。 甚至在向区级住建、规划部门咨询无法得到明确答复后向市级部门咨询,被告知该事件是属地管理,请我们回到区级部门咨询。在向12345民生热线、市长和分管住建的副市长反映情况,也是逐级批转,循环迂回,业主们得到依然只是几行空洞的文字,没有哪个部门愿意出面协调。 第一批到法院起诉的业主等了近半年,2015于03月28日得到一审的判决,一审判决开发商向业主赔偿两个月的损失。业主疑问:从约定交房到消防验收合格已逾期六个月,为什么只判赔偿两个月?显失公正的判决迫使第一批起诉的业主再打二审官司。业主们担心“二审判决能否公平”,判决下来开发商如果依然拒绝赔付又要申请执行。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再执行。这个过程让许多业主觉得依法维权的时间成本进而经济损失太大,伤不起。 政府的无效作为和法律的显失公正,与开发商的无良行为媾和在一起,不断试探业主的理性和底线。4月28日业主们举着横幅上街游行至市政府请愿,接下来业主们还能或者还会做些什么?无论如何都将给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庄严、社会的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业主的诉求 1、政府作为。请求省政府及时介入调查,督捉当地政府限时办理商品房验收材料备案,并限时办理“两证”核发。 2、司法公正。要求开发商严格履行《购房合同》,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进行赔尝,并督促落实。 3、规范收费。规范商品房契税代收方式,由业主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上缴,同时规范不合理收费项目。 4、追究责任。在半年多的时间中,对政府相关部门无效作为和司法不公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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