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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四农民屠宰病死猪 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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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9: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永定法院 陈志龙
       本报讯 福建省永定县4个农民私设屠宰点,屠宰病死猪。近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张某、胡某、孔某、赖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孔某、胡某伙同雷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永定县湖雷镇另一被告人赖某的养牛场私设屠宰点,兴建冷库,商定被告人张某占30%的股份,孔某、胡某各占20%的股份,赖某占10%的股份。同年12月,张某、孔某、胡某在该屠宰点雇请2名工人,开始屠宰死猪、伤残猪等。其中张某、孔某负责寻找死猪并载到屠宰点,胡某协助雷某负责管理屠宰场。期间,该屠宰点贩卖了价值5万元共计7000斤猪肉到广东省,贩卖了2580斤的猪骨头给永定高陂的张某贤。

  今年1月22日傍晚,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民警联合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该屠宰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猪肉、猪内脏、猪骨头共计8450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猪肉为死因不明的猪肉,价值13.8万余元,已卖出的猪肉、猪骨头价值7.8万余元。被告人赖某收过一次买骨头的1200元钱用作电费。

  法院另查明,今年2月12日,张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月22日赖某被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月24日,孔某、胡某被相继抓获。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孔某、胡某、赖某贩卖给张某贤的猪骨头是用来制作有机饲料的原料,不应作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涉案金额,但应计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孔某、胡某、赖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私设屠宰点,屠宰病死猪、急宰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22.338万元,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择重论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陈志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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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20: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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