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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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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14: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工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
征地的原则:
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工作流程: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一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工作程序
有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0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
工作流程:
一、送达《用地通知书》或《房屋拆迁通知》。当事人拒不交出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的,由县征地拆迁部门依法制作《用地通知书》,涉及房屋拆迁的,同时制作《房屋拆迁通知》,并送达当事人。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情形、原因。
二、拟写《阻挠征地调查报告》。在依法实施用地受到阻挠时,由县征地拆迁部门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阻挠征地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三、决定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部门提交的《阻挠征地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研究确定需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草拟《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并填写《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审查报备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
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所限期限交出土地,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前,由县征地拆迁部门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情形、原因。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征地拆迁部门持有效齐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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