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莆国土资综[2012]174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903号文批准的涵江区2012年第十二批次《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国欢镇后洋村,江口镇刘庄村、石西村,萩芦镇晏井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4.8596公顷。本期拟征收国欢镇、江口镇、萩芦镇集体所有土地合计4.8596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对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或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申请听证。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联系电话:3583800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莆国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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