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3〕180号文)批准,我局决定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九华路南侧的PS挂-2013-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形式进行公开有偿出让,现公告如下: 一、地块概况: PS挂-2013-12号地块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九华路南侧(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93360.15平方米(含河道用地面积),分为地块四、地块五、地块六、地块七、地块八共5小地块,其中地块四用地面积31722.41平方米;地块五用地面积13482.97平方米;地块六用地面积13008.95平方米;地块七用地面积16805.50平方米;地块八用地面积18340.32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 地块四为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五为住宿餐饮(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六为住宿餐饮(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七为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八为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算。 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以莆田市规划局莆规编〔2013〕74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1、地块四:①建筑密度≤28%;②1.5≤容积率≤3.4(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4000平方米);③绿地率≥30%。2、地块五:①建筑密度≤41%;②容积率≤3.8;③绿地率≥25%。3、地块六:①建筑密度≤33%;②容积率≤1.0;③绿地率≥25%。4、地块七:①建筑密度≤28%;②1.5≤容积率≤3.5(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③绿地率≥30%。5、地块八:①建筑密度≤28%;②1.5≤容积率≤1.8;③绿地率≥30%。PS挂-2013-12号地块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20㎡的户数不少于总户数的3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该地块的开发建设条件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建城〔2013〕143号文件为准,宗地红线范围内河道改造须经有权机关审批,费用由受让人承担,若有不可见的地下埋藏物需要迁移的,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受让人须在出让人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二、该宗地竞买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竞买人需提交与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排名前10名国际品牌酒店(名单附后见莆田市旅游局莆政旅〔2013〕139号文件)授权签署酒店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书单位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原件。说明:(一)、本文件所指的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是指:在经营的酒店中有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的,报名时需提供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的星级饭店证书原件,或由该酒店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确认的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的星级饭店证书复印件。(二)、意向书或协议书原件是指以下任一情况均可:1、若意向书或协议书与品牌集团(公司)直接签订的,报名时需提供品牌集团(公司)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书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集团(公司)校对章)。2、若意向书或协议书与品牌酒店旗下在中国的全资公司签订的,报名时需提供其全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该单位的公章)及该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要求在2013年3月1日后出具的)能证明是全资公司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原件。3、若意向书或协议书是由酒店集团(公司)授权签署的,报名时需提交酒店集团(公司)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书复印件(需加盖总部公章)和其授权签署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签署单位的公章)和酒店集团(公司)授权签署单位的有关授权签署酒店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书的证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