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项目规划管控相关政策 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项目规划管控相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新建自持商务金融用地(包括自持一定年限)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允许设置机械式停车库泊位。机械式停车位中的交换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总量。其中机械式停车位不得超过停车库泊位数量的30%。
二、放宽相关政策适用范围。2024年7月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允许按照《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主客体范围界定的调整条款执行,即日照分析主客体影响范围按最大不超过120米界定。
为提升房地产开发品质,加快商品房化解库存,2024年7月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桩基部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允许适用《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莆房联办〔2024〕2号)第三部分“优化项目规划管控”中相关规定。在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桩基部分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莆田市稳定房地产市场
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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