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期:网络普法|网传海口某中学发生性侵事件,警方通报
网信莆田2024-02-08 09:50福建据美好美兰官微消息,1月27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通报称,网传“海口某中学发生性侵事件”的信息引发关注,经公安机关查证,该信息系谣言。
经查,1月26日,杨某某编造该虚假信息在社交平台发布,被网友多次转发。目前,杨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海口美兰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理。
【普法阐释】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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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廖小波庄闽
编辑|吴智锋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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