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偷盗、贩卖他人门前老物件,三男子获刑
莆田地区古厝众多,其中不乏具有一定历史年限、极具地方特色的艺术石雕、精美木雕等文物,然而这样一些见证着村落历史、承载着人类创造活动与群众精神寄托的古文物,却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叶某将林某位于荔城区北高镇山前村家门口空地上的一座清僧人石坐像偷走,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龚某,叶某分得300元。经鉴定,上述清僧人石坐像价值4333元,系一般文物。
据悉,2022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朱某独自一人或伙同叶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北高镇各村落偷取人物坐像、彩绘木雕、明清石狮、清石槽等旧物件,由朱某负责偷取,叶某负责驾驶电动车运送、望风,得手后卖给龚某。
经查,朱某先后11次共偷取旧物件19件,并以6700元的价格将19件旧物件卖给龚某。经鉴定,该19件旧物件价值14089元,其中,一般文物9件,价值12461元;叶某先后3次参与偷取旧物件3件,分得900元,该3件旧物件价值9281元,均系一般文物;龚某自第5次收购时起,在明知朱某出售的旧物件系偷来的情况下,先后7次收购旧物件9件,经鉴定,该9件旧物件价值7384元,其中7件系一般文物。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89元,盗窃的9件系一般文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叶某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8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7384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的结晶,是珍贵的研究资料。从历史传承上来看,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一旦消失可能就是毁灭性的破坏。因此,保护文物就是保存历史,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正义莆田
经鉴定,该9件旧物件价值7384元,其中7件系一般文物 保护文物就是保存历史,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的结晶,是珍贵的研究资料 {:pf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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