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城厢一男子因小费支付问题动手伤人...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莆田秀屿区陈某酒后在包厢消费时,因为消费起纠纷,打了王某某,结果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还由家属赔了对方7万元。根据起诉书,被告人陈某,男,1986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在莆田市城厢区某某大酒楼一家包厢,因小费支付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及肢体冲突。
其间,被告人陈某持酒瓶砸伤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左上臂等处,后被酒楼员工劝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同年12月7日,陈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同月9日,陈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涉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清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喝酒误事啊 老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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