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照片成为商品宣传图,莆田一法院判了!
知名时尚博主庄某是一名帅哥他前不久发现自己的照片竟然成为电商平台一假发商品的展示图于是他以其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案情:
庄某系知名时尚博主及模特,长期从事探店、服装穿搭推荐、商业拍摄等活动,因其自身较好的外形条件及优秀的文案创作能力,受到许多商家的喜爱,目前在小红书、抖音、逛逛等平台有大量粉丝,并收到大量知名商家的商务拍摄邀请。
谢某大学毕业后就加入了创业大军,先后在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了多家售卖生活百货的店铺。在制作店铺产品链接时,使用了庄某的照片作为商品“假发男短发全真自然一体发片”“韩版帅气男士假发”的图样展示图。
庄某发现后,以其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庄某认为谢某私自将自己的照片作为商品假发的产品展示图,会使得一般消费者、庄某的粉丝及庄某的潜在客户误以为,庄某自身的头发实际是谢某销售的假发,从而对庄某形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误以为庄某存在脱发问题、发量极少、外形造假等,侵害了庄某的名誉权,给庄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且极大地降低了庄某的商业价值。
因此,庄某要求谢某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其肖像的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谢某辩称该款假发只销售了一单,营业额仅为171.91元,面对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希望能够进行调解。
后经城厢法院调解,谢某当即下架了含有庄某照片的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庄某2000元,庄某也当场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和交流平台,为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许多网络用户由于对肖像权认识并不清晰、重视,随意获取、传播他人肖像,殊不知,若使用不当就会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谢某未经庄某的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含有庄某肖像的照片为其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构成了对庄某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得不偿失 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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