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小伙滑雪失控,撞伤女孩,法院判了!
莆田的一小伙林某鹏到新疆玩滑雪结果在滑雪道上把云南的一女子李某凝撞伤双方官司打了两年之久近日终于判了☟☟☟今年8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林某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李某凝各项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共计12,919.62元。
小伙称女孩停雪道拍照被撞和他无关
据悉,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28日16时13分,云南女孩李某凝在阿勒泰市将军山滑雪场南坡滑雪时,被后方同在南坡滑雪的林某鹏碰撞,导致腰部受伤,林某鹏及滑雪场工作人员将李某凝送往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检查,DR片示:腰5骶化。
此后,李某凝于2020年12月31日乘飞机回昆明市。于2021年1月6日前往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为:1.腰1-3横突骨折;2.左肘软组织挫伤。
2021年1月15日,李某凝前往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腰1-腰3左侧横突骨折;2.左侧桡骨小头骨质损伤;3.肱三头肌损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受伤女孩提出了多项赔偿要求,医药及医疗器械费2,022.44元,住宿费1,192元、交通费1,030元、滑雪板、滑雪服损失2,509.86元等诉讼请求。
双方都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莆田人林某鹏认为,自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事发时,女孩李某凝停留在雪道上时,应当预见其危险性,女孩停留的行为也不是突发,而是停留在雪道上进行拍照,违反了雪场的管理规定和滑雪规则。所以对其受伤的事实,林某鹏认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孩否认她是停下来拍照,而是因为突发状况而急需停下调整滑雪板,所以才会在雪道上停留,且当时是选择了雪道较为宽阔的位置调整滑雪板,因此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法官:林某鹏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鹏自雪道上方向下滑行时速度较快,在发现李某凝在自己前方雪道上驻留时,未能及时停止或有效控制滑行速度和方向进行避让,导致失控撞向李某凝,并致李某凝受伤。林某鹏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有效控制、选择安全路线、超越及避让等滑雪运动规则,对于案涉滑雪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因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林某鹏具有重大过失,并无不当;林某鹏关于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林某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李某凝各项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共计12,919.62元;驳回被上诉人李某凝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官司打了两年还挺久 官司打得够久的 两年了 才判啊 伤的挺严重的 {:pfw9:}{:pfw9:}{:pfw9:} 赔款了
双方官司打了两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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