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2.5万元!莆田通报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莆田安全发展行”活动的通知》(莆市安办〔2022〕38号)文件要求,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近年来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更好地践行“两个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案例一
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涉嫌未履行电梯维保相关义务案
2019年12月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国某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在用的4台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4台电梯加装了停电自动平层装置的电梯重大修理行为且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定期检验已超期未检验并投入使用。该电梯维保单位为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20年1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11月29日、12月13日发现维保的4台电梯加装了停电自动平层装置的电梯重大修理行为且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同时发现其维保的1台电梯定期检验已超期未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以上情况当事人未及时报告所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二
莆田市秀屿区某娟电动车商行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案
2021年1月1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苏琪尔”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共计9辆,该批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系列入目录“3C”的认证的商品,该商行提供该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3C”认证证书编号“2019011102173478”在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上无法查询,且与江劲野机动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3C”认证证书编号为“2019011102260364”不相符,系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截至查获时,9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市市场监管局向莆田市交警支队及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线索移交函,请求对召回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加强监管,不得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5万元。
案例三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1年2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两节”安全检查,在该公司充装平台上发现了1瓶正在充装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并且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2018年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查封并送检。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现场共发现1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标有出厂日期是2014.02-2022.02,出厂编号是0802131,钢瓶上没有检验合格标志。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2018年检验报告。出厂编号是0802131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市市场监管局查封后送检,经福建省仙游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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