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挂东南枝 发表于 2022-5-16 08:13:07

海水鱼药残超标!莆田一家超市被罚

       近日,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县城某超市经营的珍珠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法,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超市于当天经营的珍珠鱼(海水鱼)经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显示当日购进的珍珠鱼(海水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只能提供上述珍珠鱼当日的采购票据,供货方是鲤城某海鲜批发店。但无法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批次珍珠鱼的合格证明。经询问该海产品店,其不认可不合格批次的珍珠鱼(海水鱼)为其销售的产品。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珍珠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实测值为184μg/kg,超过规定要求的≤100μg/kg。当事人经营上述珍珠鱼(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单据不全,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来源:仙游今报

天有情 发表于 2022-5-16 08: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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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膝盖中了一箭 发表于 2022-5-16 08:43:29

海水鱼药残超标吓人

阿娇 发表于 2022-5-16 0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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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仙女 发表于 2022-5-16 09:13:18

可怕

麦冬东 发表于 2022-5-16 09:31:50

哦吼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2-5-16 09:33:16

是鱼生病了吗

腼腆的油条 发表于 2022-5-16 09:34:05

罚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开开心心2015 发表于 2022-5-16 09:55:57

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风中凌乱 发表于 2022-5-16 09:58:08

何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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