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一男子违法野外用火,被抓了...
近段时间,气候干燥、温度偏高,森林火险等级总体偏高。为此,县政府连续发出两道《禁火令》(第62号、63号政府令),规定在4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4月15日晚上,度尾镇屏山村徐某违法野外用火被处罚。4月15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徐某违反禁止野外用火政府令,在度尾镇屏山村山上自家林地内用火焚烧周围掉落的竹叶。
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提醒请务必严格遵守“禁火令”
来源:乡镇网
知法犯法 明知故犯 {:pfw5:} 大半夜不睡觉 作死 后果不堪设想 {:face_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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