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一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螃蟹被处罚!
近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可以了解到涵江区一购物广场所销售的螃蟹不合格且已销售出3.804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2021〕2561号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惠民量贩购物广场(塘头店)所售螃蟹镉含量不合格
2021年10月9日,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三眼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1年10月9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三眼蟹(海水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以进货价每千克30元在莆田市涵江区四十米路市场处购进4.5千克正蟹。当事人营收员误将正蟹以三眼蟹(海水蟹)的商品名单销售给抽检公司,销售价为每千克59.96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共销售了3.804千克,剩余部分做损耗处理。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9.8元,违法所得114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正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较小,且涉案食品不合格项目经专家评估认定结果是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合格正蟹(海水蟹)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元,并处罚款50404.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518.7元,上缴国库。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81} {1-132} 哦吼 镉含量不合格吃了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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