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里秋千佳人笑 发表于 2022-3-2 08:22:50

组织卖淫702余次!莆田多人被起诉!

近日,莆田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涉嫌组织卖淫案,3名“失足女”短短三个月内,被查非法获利近40万元。目前,包括组织者在内的多名人员已被起诉到法院。


被告人林锦,绰号“小吴”,男,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为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检察院批捕。

被告人刘美华,女,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湖南省祁东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批捕。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左右起,被告人林锦、刘美华伙同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某街道楼房内,组织包括刘美华在内的卖淫女李某甲、程某某、皇某某等人为男顾客提供“口爆”性服务,并约定三人各按三分之一股份分红。该卖淫团伙提供性服务的价格为人民币498元或598元,可优惠人民币30元、50元或70元,卖淫女从中赚取抽成人民币250-280元或320-350元,卖淫活动的非法获利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

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男顾客到店里消费,并以每个客人人民币70元的价格抽成。

2021年4月9日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莆田市该楼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被告人林锦、刘美华、卖淫女李某甲、程某某、皇某某、嫖客杨某甲、杨某乙。被告人刘美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查,截至案发时,上述卖淫团伙共组织卖淫702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91736余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锦、刘美华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美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以上几人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非常 发表于 2022-3-2 08:25:51

·90后这么优秀

还有这种操作 发表于 2022-3-2 08:41:51

何晕了

月出生 发表于 2022-3-2 09:17:18

{:pfw12:}

梦绕魂牵 发表于 2022-3-2 09:52:09

可怕

故事讲完了 发表于 2022-3-2 14:58:50

这也不算很贵啊

别说话 发表于 2022-3-2 18:41:49

盖连

梅间三分雪 发表于 2022-3-3 08:52:19

大家不能找点正经工作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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